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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订 | 新《民诉法》对离婚继承案件的四大实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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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列入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细化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二
更改了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适用条件,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规定》 | 新《民事诉讼法》 |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三
增设电子送达及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进一步便利各方当事人
四
明确了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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